(2015)夏法执字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杜光辉与孟凡超、夏邑县雪枫粉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731-1号申请执行人杜光辉。被执行人孟凡超。被执行人夏邑县雪枫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高速路口北300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夏民初字第02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杜光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杜光辉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夏邑县雪枫粉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5351489的“鸿马面粉”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夏邑县雪枫粉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名称:“鸿马面粉”、注册号:5351489、注册人:夏邑县雪枫粉业有限公司)。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更、注销、质押、许可他人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勇审判员 刘 虎 敬审判员 刘 扩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