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彭曙光与淄博市临淄区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596号原告:彭曙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镜波,职务:经理。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负责人:荆树泉,职务: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玉同,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曙光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曙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曙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原告彭曙光负担。审判员  范传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加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