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吴汪超与叶道亮、怀宁县道亮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294号原告:吴汪超,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叶道亮,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告:怀宁县道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叶道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吴汪超与叶道亮、怀宁县道亮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汪超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汪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秋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