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孟赞卫与齐根劳、齐欣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赞卫,齐根劳,齐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孟赞卫,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齐根劳,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现住陕县。被执行人齐欣欣,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出生,现住陕县。孟赞卫申请执行齐根劳、齐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齐欣欣房产一套,因暂无法评估拍卖,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陕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卫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