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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卢存才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存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070号罪犯卢存才,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作出(2007)广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存才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7日以(2007)川刑终字第5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104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6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存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累计获得定量考核积分148.46分,月平均5.12分,2013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4月受记过处分1次,该犯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处罚审批表、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卢存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存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