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方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德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方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李德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方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德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新方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德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德润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苍溪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仕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