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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重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綦XX诉陈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XX,陈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重初字第14号原告綦XX。被告陈XX。原告綦XX诉被告陈XX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被告陈XX不服提出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松民一终字447号民事裁定:一、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被告欠我葵花仁款600000元,当时给我出具欠据一枚。后来被告用现金和汇款偿还150000元,用一台葵花扒皮机抵顶40000多元,用23吨左右的葵花仁抵顶218500元,尚欠我200000元左右货款。因我们关系好,被告现在经济困难,我就要求被告给付欠款80000元,其余欠款我不要了。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均往北京一家公司发货,原告求我帮他往北京公司卖货,并以我的名义往北京公司��了两车货,双方结账时欠其600000元属实。后我给付原告现金两次,一次100000元,一次50000元;从农业银行给原告打款两次共计80000元;用一台葵花扒皮机给原告抵顶40000多元,用一台奥迪A4轿车抵顶120000元;用23吨左右的葵花仁抵顶218500元。因此款已还清,且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重审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因买卖葵花仁有经济往来,结账时被告欠原告葵花仁款6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被告用一台葵花扒皮机给原告抵顶货款40000多元,用23吨左右的葵花仁抵顶货款218500元。庭审中原告认可另收到被告给付现金及汇款共计150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80000元,自愿放弃其余欠款诉求。被告以欠款已还清,并且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属实。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8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欠款已还清,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对还款时间没有明确约定,故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XX给付原告綦XX货款80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宋 佳人民陪审员  赵丽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本件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甘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