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392号原告王某甲,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人,住黎城县印象小区。被告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城县广邯街法定代表人赖火勇,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立红代理审判员 王琳丽人民陪审员 韩联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