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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涂建华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涂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08-2号申请人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涂建华。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涂建华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2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涂建华送达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现涂建华履行了义务,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7日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涂建华已履行完毕义务,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涂建华行政处罚一案(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2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教武审判员  陈红胜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春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