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云琴诉水富县民政局及第三人杨瑞彬撤销婚姻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大行初字第10号原告:吴云琴。被告:水富县民政局。住所地:水富县高滩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均,水富县民政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芬,水富县民政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刘佳伟,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瑞彬。原告吴云琴诉被告水富县民政局及第三人杨瑞彬撤销婚姻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水富县民政局和第三人杨瑞彬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云琴,被告水富县民政局的法定代表人刘均及委托代理人陈芬、刘佳伟,第三人杨瑞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云琴诉称:2004年6月1日,我的妹妹吴云春未达法定婚龄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冒用我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个人信息与第三人杨瑞彬共到水富县民政局楼坝民政所申请登记结婚,照片是吴云春与杨瑞彬的合影,楼坝民政所受理后进行了形式审查,于当日颁发了吴云琴与杨瑞彬的结婚证。要求撤销水富县民政局为吴云琴与杨瑞彬的婚姻登记。被告水富县民政局辩称:原告吴云琴所述属实,是第三人杨瑞彬与吴云春采取欺骗的方式到水富县民政局楼坝民政所申请登记结婚,该婚姻是无效的,请求撤销。第三人杨瑞彬述称:原告吴云琴与被告水富县民政局所述属实,因自己不懂法,冒用吴云琴的身份去登记结婚,请求撤销该婚姻登记。原告吴云琴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吴云琴、吴云春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吴云琴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用以证明杨瑞彬与吴云春冒用吴云琴的身份登记婚姻。3、水富县民政局(2004)楼结字061号,用以证明杨瑞彬与吴云琴登记结婚的证号。4、证人吴云春证实,2004年6月1日,我未达法定婚龄冒用我姐吴云琴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个人信息与第三人杨瑞彬共到水富县民政局楼坝民政所申请登记结婚,照片是我与杨瑞彬的合影,楼坝民政所受理后进行了形式审查,于当日颁发了吴云琴与杨瑞彬的结婚证。经质证,被告水富县民政局及第三人杨瑞彬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意见。被告县水富县民政局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法定身份证明,用以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经质证,原告及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意见。第三人无证据提交。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要件形式,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04年6月1日,吴云琴的妹妹吴云春未达法定婚龄在吴云琴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吴云琴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个人信息与第三人杨瑞彬共到水富县民政局楼坝民政所申请登记结婚,照片是吴云春与杨瑞彬的合影,楼坝民政所受理后进行了形式审查,于当日颁发了吴云琴与杨瑞彬的结婚证。2015年9月28日原告吴云琴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水富县民政局为吴云琴与杨瑞彬的婚姻登记。本案无争议的焦点。本院认为,第三人杨瑞彬因吴云春未达法定婚龄而与吴云春在吴云琴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吴云琴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个人信息共到水富县民政局楼坝民政所申请登记结婚,导致水富县民政局楼坝民政所错误颁发了楼结字061号结婚证,导致该行政登记行为人、证不符,结果错误,其主要责任在于第三人杨瑞彬与吴云春。其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规定,婚姻是无效的,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水富县民政局为吴云琴与杨瑞彬颁发的(2004)楼结字061号结婚登记。案件受理费50元由第三人杨瑞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松审 判 员 张光平人民陪审员 陈利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