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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于春亭与王涛、李军、郭方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亭,王涛,李军,郭方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于春亭,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王涛,男,成年,汉族,邹平县人,农民,住邹平县。被告:李军,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郭方财,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亭诉王涛、李军、郭方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春亭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其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春亭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丛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