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5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5364号原告刁某某,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刁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刁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剑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登波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