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大动与贾堃、李学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动,贾堃,李学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民初字第3200号原告:杨大动,工人。被告:贾堃。被告:李学爽。原告杨大动与被告贾堃、李学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大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堃、李学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大动诉称,2015年6月2日被告贾堃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立有借条,后经催要被告不能偿还借款。原告认为,被告不偿还欠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借条一张,证明被告贾堃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诺如不偿还借款,自愿用其妻李学爽的冀B×××××号车辆抵顶借款。被告贾堃的身份证复印件、冀B×××××号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两份,证明被告贾堃的身份情况,贾堃与李学爽是夫妻,冀B×××××号车辆登记所有人是李学爽。被告贾堃、李学爽均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2015年6月2日被告贾堃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杨大动现金20000元正(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用于还房贷.借款人:贾堃2015年6月2日.如此借款还不清,我自愿用李学爽冀B×××××此车抵顶此借款,造成损失由我承担。李学爽是我妻子。134××××3362”。上述款项借出后,二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贾堃间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给被告贾堃使用,被告贾堃应及时偿还借款。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随时催告被告贾堃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贾堃在与被告李学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按原告要求共同偿还借款2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原告虽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该笔借款虽未约定利息,但被告贾堃未及时偿还借款,必然给原告造成一定利息损失,二被告应自2015年7月20日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贾堃、李学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当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亦应予批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堃、李学爽互负连带责任共同偿还给原告杨大动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贾堃、李学爽共同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蒋召民审 判 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单振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