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许艳华与王玉兰、王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艳华,王玉兰,王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2306号原告:许艳华,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白塔子镇杨杖子村二组0044号,身份证号:211324197304292612。被告:王玉兰,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察尔森镇永兴嘎查永兴二艾里7号,现住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杨家村,身份证号:152221197912081827。被告:王秀峰,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52221197312031834。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艳华诉被告王玉兰、王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0月27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许艳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共240元,由原告许艳华负担。审判员 姜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