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法执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包刚、舒红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23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包刚,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舒红,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1720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包刚、舒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包刚、舒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刚、舒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包刚所有的,座落于朝阳区永寿街2号一品红城幢单元301号房,丘(地)号房号:,合同编号为:号,建筑面积:110.23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二、将被执行人舒红购买的,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高新区硅谷大街号融创·上城三期幢单元号房,丘(地)号:的房屋予以预查封(轮候)。三、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