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延安九洲八拖二餐饮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延安九洲八拖二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县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延安九洲八拖二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白万俊。委托代理人李成华,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延安九洲八拖二餐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30500053/24340038,票面金额伍拾万元整,出票人河北越盈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邯郸市揽胜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依次是邯郸市揽胜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光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印友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四分公司、河南农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春宝贸易有限公司、洛阳万基特种铝合金有限公司、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国网河南新安县供电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龙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延安市华龙煤业有限公司、延安九洲八拖二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延安九洲八拖二餐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延安九洲八拖二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代丽荣代理审判员 宋 贞人民陪审员 裴梓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