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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新兴精细化工研究所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新兴精细化工研究所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17号申请人长春市新兴精细化工研究所,地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姜红,总经理。申请人长春市新兴精细化工研究所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050005323270639、汇票金额为5千元、出票人为长春英嘉齿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长春市新兴精细化工研究所。该汇票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日,付款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金  荣审判员 ���王长青审判员 于  金  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惠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