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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诉前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悦瑄与于延波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悦瑄,于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诉前保字第57号申请人:李悦瑄,女,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于延波,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申请人李悦瑄因欠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于延波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悦瑄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于延波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悦瑄提供担保的位于通化市民主路房屋产权证号为吉房权证通字第S1501**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单 霞审 判 员  杨伟杰代理审判员  李尧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博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