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业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封先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业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封先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739号原告重庆业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江洲路13号天赐楼2单元1-3,组织机构代码:07880986-2。法定代表人李朝玉,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莉莉,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海洲,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先跃,男,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徐婕,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兴,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业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封先跃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渝劳人仲案字(2015)第461号仲裁裁决书,原告重庆业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封先跃均不��该仲裁裁决书,先后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原告起诉在后,被告起诉在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如双方当事人均不撤诉的,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裁定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的规定,本院终结本案诉讼,并将本案并入(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169号案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并入(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169号案件合并审理;二、本案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潘寒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