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小霞与孙厚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霞,孙厚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731号原告:吴小霞,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孙厚霜,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和县。原告吴小霞与被告孙厚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孙厚霜与吴小霞丈夫孙功平系同学关系,孙厚霜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打电话向孙功平借款10000元。吴小霞于2014年10月2日通过ATM机从其中国农业银行庐江县支行城关分理处银行卡帐号6228480668363971775转账10000元至孙厚霜的中国农业银行帐号6228482558391264277内。嗣后,吴小霞向孙厚霜催讨此款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厚霜欠吴小霞借款10000元,有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孙厚霜手机短信记录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吴小霞要求孙厚霜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厚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吴小霞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孙厚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海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