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郑爱香与程东旭、鱼台县宏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香,程东旭,鱼台县宏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济宁一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677-1号原告郑爱香。委托代理人李锋。被告程东旭。被告鱼台县宏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告济宁一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关于原告郑爱香诉被告程东旭、鱼台县宏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济宁一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爱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车辆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爱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