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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芹与被告李清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芹,李清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张淑芹,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所字镇物字村。被告:李清波,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所字镇物字村。原告张淑芹与被告李清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芹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李 宏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