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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5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邓维虎与王密探视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维虎,王密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229号原告邓维虎。被告王密(曾用名王媚)。原告邓维虎诉被告王密探视权纠纷一案,原告邓维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维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维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维虎承担。审判长  陈叙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