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商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扬州市弗斯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卜宗春、戴庆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682号原告扬州市弗斯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工业园区国防路。法定代表人朱秀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荫顺,该公司经理。被告卜宗春。被告戴庆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弗斯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卜宗春、戴庆美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弗斯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