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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石甲、石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石甲,石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陆某某。被告石甲,系原告长子。被告石乙,系原告次子。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石甲、石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寇社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被告石甲、石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某诉称,我丈夫石丙于2012年5月1日不幸病逝,家里亲人剩下我、儿子石乙、石甲。在我丈夫石丙生病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这笔钱一直由我垫支。我丈夫去世后,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1493元,我认为我丈夫生前的医疗费是我垫支的,合作医疗报销的钱也应该由我继承,故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继承该笔报销的元。被告石甲、石乙辩称,原告说的是事实,我们承认,这笔报销费用应该由原告继承,我们子女放弃继承。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某丈夫石丙于2012年5月1日病逝。原告陆某某系石丙之妻,被告石甲系其长子,被告石乙系其次子。石丙生前在医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由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1493元,现这笔钱存于石丙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南分行两水支行的账号中,该账号为6213364030280******。2015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继承石丙的遗产1493元。庭审中,二被告承认石丙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是原告垫支的,合作医疗报销的费用应由原告继承,二被告明确表示放弃对该笔报销费用1493元的继承权,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石丙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南分行两水支行账户中的存款属于遗产。原告陆某某系石丙之妻,被告石甲、石乙系石丙之子,均属第一顺位继承人,对石丙的遗产应当均等继承。而二被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其父这笔遗产的继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一)项、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石丙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南分行两水支行账号为6213364030280******内的存款1493元归原告陆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陆某某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寇社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