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风民与陈广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郑风民,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浚县城关镇枣园街24号。被执行人,陈广秋,男,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淇县北阳镇北阳村390号。申请人郑风民依据已生效的(2013)淇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广秋家中长期无人居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3)淇民初字第1542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况素雅执行员 张效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文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