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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丁文平与王辉、凤台县硖石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平,王辉,凤台县硖石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24-1号原告:丁文平,女,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男,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硖石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高丽,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住所地凤台县。负责人:高俊瑞,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平与被告王辉、凤台县硖石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文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4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余华伟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