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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旭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386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旭东,男,于山西省武乡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武乡县上司乡下司村村民,现住榆次区。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5)第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旭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5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旭东因琐事与受害人张某发生争吵并厮打,李旭东用拳脚将张某打伤。经鉴定,张某因外伤致左侧第五、六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致口唇粘膜裂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据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旭东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李旭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旭东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吵并厮打,李旭东用拳脚将张某打伤。经鉴定,张某因外伤致左侧第五、六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致口唇粘膜裂伤构成轻微伤。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旭东赔偿被害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张某于同日为被告人李旭东出具了谅解书。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的报案书及证言。2015年4月25日18时30分左右,该骑电动车带着母亲回经纬二生活区,该当时走着逆行车道,行驶到荣村口附近时与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相撞,当时那名女子带着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小姑娘的脸部在流血,该就赶紧说先去医院,那个女子说不行,就打电话把她丈夫叫过来。她丈夫过来后那个女子就打出租车带着孩子去了医院,她丈夫就打电话,该也给该哥哥打电话。过了10几分钟,过来两个男的,其中一个高个子的就质问该为什么不去医院,该就说还得照看老母亲,那个高个子就骂该还动手打该。2、魏旭刚的证言。2015年4月25日18时30分左右,该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她在经纬路段撞车了,让该赶紧过去,该就给该哥李旭东打电话让他也过去。该过去后看见姑娘脸上全是血,就问肇事者咋办呀?他说已经报了公了。该就赶紧让该老婆打了个出租车去了医院。一会儿该哥哥李旭东和李志勇过来了,该哥哥李旭东就质问肇事者为什么撞了车不先带孩子去医院,肇事者说已经报了公了,然后就打电话叫人,该哥哥说已经出了事了,打电话叫人有什么用,肇事者就骂该哥哥。该哥哥也骂他,肇事者就朝该哥哥李旭东脖子上打了两下,该哥哥也还手,该和李志勇赶紧拉架,后来警察就来了。3、李志勇的证言。2015年4月25日下午5点多,该和李旭东正在外面办事,魏旭刚给李旭东打电话说他妻子带着两个孩子在经纬二生活区外面的路上给人碰车了,该和李旭东赶紧过去。魏旭刚说孩子脸上被碰破了,已经去了医院。李旭东就质问那个男的为什么不管了,那个男的说已经报了公了,他还得照顾他妈,后来那个男的就打电话,李旭东说打电话叫人也解决不了,那个男的就骂李旭东,李旭东就和他对骂,那个男的就扑过去朝李旭东脸上打了两拳,李旭东也打了那个男的脸上两拳,该和魏旭刚赶紧拉架。4、闫贵生的证言。2015年4月25日18时30分左右,魏旭刚给该打电话说他老婆在经纬路段和别人撞车了,把小孩碰着了,让该过去看看。该过去后看到魏旭刚的老婆和孩子不在现场,魏旭刚正和对方理论,对方的嘴和头部流着血,魏旭刚的哥哥和妹夫在马路边上坐着。5、张生川的证言。2015年4月25日下午5点多六点时,该二哥张某给该打电话说,他在经纬路上撞了车了,母亲在那里没人管,该就赶紧开车过去,看到该二哥张某嘴角流着血,衣服被人撕开,该就问对方为什么打人,对方以为该要动手,就抓该的头发,该就掐那个人的脖子,然后被人拉开。6、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纬街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说明。2015年4月25日18时50分,该所民警接110指令称在经纬路段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打架,该所民警赶赴现场后将双方当事人现场带回派出所调查询问。7、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张某因外伤致左侧第五、六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致口唇粘膜裂伤构成轻微伤。8、被告人李旭东的供述。2015年4月25日下午5点多,该接到弟弟魏旭刚的电话说他妻子带着两个孩子给人碰了车,该叫上妹夫李志勇赶紧过去,知道魏旭刚妻子已经去了医院,该就问碰了车的那个男人为什么不陪着去医院看病,那个男的说已经报了公了,他还得照看他的母亲,该说报了公也得先看病,那个男的就骂该并用拳头打了该左耳边两下,该也用拳头打了他脸部两拳,用脚踢了他上身一下,后被别人拉开。9、领条、谅解书。证实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旭东赔偿被害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张某于同日为被告人李旭东出具了谅解书。10、被告人李旭东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旭东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不能妥善处理,致张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旭东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旭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广文审 判 员  郝玉萍人民陪审员  白彩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桑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