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5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丁仕权与张仁富、叶守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仕权,张仁富,叶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572-3号申请执行人丁仕权,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张仁富,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叶守红,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丁仕权与张仁富、叶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张仁富、叶守红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琅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85955.00元及利息,剩余债权数额485955.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