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柳吉与黄小鹏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吉,黄小鹏,黄大鹏,楚孟嘉,北京智爱森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11592号原告柳吉,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婉婷,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鹏,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被告黄大鹏,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被告楚孟嘉,女,1986年4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智爱森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1号院14号楼2层09。法定代表人魏萍。原告柳吉(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小鹏、黄大鹏、楚孟嘉、北京智爱森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称黄小鹏、黄大鹏、楚孟嘉、智爱森林公司,同时称四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婉婷到庭参加了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智爱森林公司自2012年9月起在北京市富力又一城开设幼儿园并收取学费。后原告与智爱森林公司签署协议,由智爱森林公司负责原告孩子的人身安全、生活起居等事项。后智爱森林公司在收取原告费用且协议未到期的情况下,擅自于2014年11月19日在幼儿园张贴通知,声称幼儿园亏损,因此停止营业。后原告调查发现,智爱森林公司并无开办幼儿园资格,其超出营业范围经营已经触犯了我国的相关法律。因此原告于2014年11月与黄小鹏签订退款协议,楚孟嘉、黄大鹏、黄小鹏承诺在2014年12月15日前将相关费用退还给原告。但是直至今日,四被告一直拖延,拒不履行退款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述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1.83万元及自2014年12月16日至法院判决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四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原告孩子林子怡作为乙方与智爱森林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智慧森林儿童学习会馆入馆协议》,约定智爱森林公司在林子怡学习期间有义务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照料孩子的生活起居,在保教和保育上用心工作提供优质量的服务,林子怡一次性向智爱森林公司支付年费28800元。该合同亦就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向智爱森林公司支付了林子怡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在智慧森林儿童学习会馆的入馆费用35600元。此外,原告还交纳了取暖费、保险费、书费等费用。2014年11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黄小鹏、李风茹及张克勤分别进行了讯问。黄小鹏自称其与黄大鹏系兄弟,黄大鹏与楚孟嘉系夫妻,二人系智慧森林儿童学习会馆的老板,黄小鹏由黄大鹏招聘负责学习会馆的后勤工作,该学习会馆用智爱森林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2014年6月后黄大鹏及楚孟嘉就不在学习会馆中;2014年11月18日21时,黄大鹏通知黄小鹏智慧森林儿童学习会馆于2014年11月19日停业,黄小鹏不用上班了。李风茹、张克勤称其系智慧森林儿童学习会馆工作人员,智慧森林儿童学习会馆自2014年11月19日停止经营,并拖欠工作人员工资。张风茹还称2014年6月份黄大鹏及楚孟嘉就离开会馆,告知其有事找黄小鹏。2014年11月21日,黄小鹏作为甲方代表与原告(林子怡)作为乙方签订了《协议》,内容如下:“由于园方突然关门,造成孩子已交学费及相关费用拖欠等问题,数额巨大。园方自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只有黄小鹏在园负责,在此期间已欺骗手段,暗地将园内大多贵重物品转移,还在关闭园前继续招生和催交后期学费,因此家长们一致认为这是有预谋的构成事实的经济合同诈骗行为。园方承办人楚孟嘉,黄大鹏及甲方代表黄小鹏(黄大鹏弟弟)与乙方在豆各庄派出所内经过双方协商,并充分相信责任人的情况下,乙方愿意再给他们一段时间履行承诺而达成如下协议:甲方代表黄小鹏承诺一个月内(2014年11月20日―2014年12月15日)兑现偿还费用,且兑现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前。欠款金额壹万捌仟叁佰元整”。同日,黄小鹏还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其以欠款人名义承诺在2014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各项费用壹万捌仟叁佰元。经查,楚孟嘉、魏萍系智爱森林公司的股东,魏萍系智爱森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子怡系原告之女,2009年6月出生。经询,原告称黄大鹏与黄小鹏系兄弟关系,黄大鹏与楚孟嘉系夫妻关系,魏萍和楚孟嘉系母女关系。上述事实,有《智慧森林儿童学习馆入馆协议》、《协议》、《欠条》、出生证明、收据、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之女林子怡虽以自己名义与智爱森林公司签订《智慧森林儿童学习会馆入馆协议》,就智爱森林公司提供托儿服务的相应事项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考虑到林子怡作为原告之女及林子怡的年龄,合同的后续费用缴纳以及而后原告与黄小鹏就幼儿园关闭后后续问题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原告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支付相应的费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黄小鹏与原告签订了《协议》,约定黄小鹏承诺一个月内退还原告1.83万元,虽无证据证明黄小鹏具有智爱森林公司的授权,但考虑到自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只有黄小鹏一人在园内负责,黄小鹏与黄大鹏、楚孟嘉、魏萍以及智爱森林公司的特殊关系,且智爱森林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无故关闭幼儿园,黄小鹏作为代表与原告签订协议处理后续事宜应视为黄小鹏为智爱森林公司所做的管理,该管理不违反智爱森林公司的利益,合法有效,因而该协议内容对智爱森林公司产生拘束力。黄小鹏在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内一人在园负责,暗地将园内大多贵重物品转移,在关闭园前继续招生和催交后期学费,扩大了原告的损失,加重了原告及时、完全主张正当利益的困难程度,且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偿还各项费用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故黄小鹏应当与智爱森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原告要求黄小鹏及智爱森林公司连带支付1.8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公司法人独立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核心制度,不是轻易可以突破的,原告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要求突破公司法人独立责任制度,要求黄大鹏、楚孟嘉与智爱森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黄小鹏与智爱森林公司未按照协议的要求按期给付相应的费用,原告要求给付2014年12月16日至法院判决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黄小鹏、黄大鹏、楚孟嘉、智爱森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智爱森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柳吉一万八千三百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至本判决出具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黄小鹏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北京智爱森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柳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元,由被告北京智爱森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黄小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黄小鹏、北京智爱森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学亮代理审判员 陈烜炜代理审判员 赵 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佳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