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周某,女,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阳县小关乡银华村鱼见坎组20号,身份证号码:522123199307216522。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绥阳县郑场镇底坝村陡内子组3号,身份证号码:522123198902170536。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项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