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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周用林,张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9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组织机构代码90313202-0。代表人王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周用林,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张群英,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申请。申请费8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