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太平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薛洪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太平庄村村民委员会,薛洪强,中津鸿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721号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太平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太平庄村。法定代表人郝付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桂芬,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雪,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洪强,男,1983年2月4日出生。被告中津鸿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3单元-12)。法定代表人郭文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全顺,男,1953年9月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一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90号二层、92号。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太平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太平庄村委会)与被告薛洪强、被告中津鸿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津物流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一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林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庄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郝付民及委托代理人李雪、被告薛洪强、被告中津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全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平庄村委会诉称:2014年12月9日16时40分,被告薛洪强驾驶车牌号为津AS79**、津AJ7**挂的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昌平区南口镇太平庄村外路口处时,大货车挂车集装箱顶部与村门铁牌楼相撞,后铁牌楼倒塌砸坏路东侧门房顶部,村门铁牌楼、电动门、门房均被损坏。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薛洪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重新安装了门楼、电动伸缩门、电动门闸,并对门房顶部进行维修,共计花费130364.36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安装铁艺大门门楼、电动伸缩门、电动门闸及修复东侧门房顶部分费用共计130364.36元。被告薛洪强、中津物流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中津物流公司名下,被告薛洪强是他人雇佣的司机。本次事故发生后,我方给付原告现金20000元。原告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赔偿,超过的部分由薛洪强负担。被告保险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16时40分,薛洪强驾驶大货车(车牌号:津AS79**、津AJ7**挂)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太平庄村外路口处时,挂车集装箱顶部与村门铁牌楼相撞,后铁牌楼砸坏路东侧门房顶部,车辆有损坏,铁牌楼门、电动门及门房受损。经交通部门认定,薛洪强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6月20日,太平庄村委会与北京源立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太平庄村铁艺南门施工协议书》。后该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安装铁艺方型大门、电动伸缩门、车行道杆,并对门房进行维修,太平庄村委会给付工程款130364.36元。太平庄村委会将原受损铁门作为废品售出,售价1400元。中津物流公司与薛洪强在事故发生后给付太平庄村委会现金20000元。2015年7月,太平庄村委会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同诉称。另查,薛洪强驾驶的上述车辆(车牌号:津AS79**、津AJ7**挂)登记所有权人为中津物流公司,该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太平庄村委会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施工协议书、工程结算书、概预算表、发票、收据、施工现场照片,被告薛洪强、中津物流公司提交的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定损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本案被告薛洪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上述保险范围内对太平庄村委会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义务。本院根据太平庄村委会提交的施工协议书、结算单及工程款发票等证据,并扣除原受损旧门的残值后,确认其实际损失的数额为128964.36元。关于中津物流公司及薛洪强为太平庄村委会垫付现金一节,本院在本案中不宜一并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一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太平庄村村民委员会二千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给付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太平庄村村民委员会十二万六千九百六十四元三角六分,共计十二万八千九百六十四元三角六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太平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五十三元,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太平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十三元,已交纳;被告薛洪强负担一千四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