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秦某某、张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秦某某,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70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被执行人秦某某,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被执行人张某,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大荔县两宜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民初字第019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秦某某、张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某某、张某、张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某某、张某、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在金融系统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江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