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苏杰安森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杰安森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法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江苏杰安森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杨州市宝应县夏集镇工业集中区郭夏路,组织机构代码06455940-1。法定代表人周东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栋,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江苏杰安森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1030005225138947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重庆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收款人杨州尼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13日,票面金额10万元)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相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由江苏杰安森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1030005225138947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重庆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收款人杨州尼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13日,票面金额10万元)无效。自本判决公告示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杰安森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蓝海宾审判员 石明华审判员 陈嘉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