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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胥青虎,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