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胥青虎,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