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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柏苗与张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柏苗,张少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033号原告:孙柏苗。被告:张少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柏苗诉被告张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孙柏苗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柏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柏苗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梦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