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夏再发与被告谈如湘、怀化市康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再发,谈如湘,怀化市康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097号原告夏再发,男,汉族。被告谈如湘,女,汉族。被告怀化市康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如湘,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夏再发与被告谈如湘、怀化市康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文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方长、黄三玉组成合议庭。2015年10月26日,原告夏再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再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再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元,由原告夏再发负担。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