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张秀玲、张秀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张秀玲,张秀存,张改灵,于福存,李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64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张俊青,男,1962年4月4日生人,汉族,该行资产保全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张秀玲。被执行人,张秀存。被执行人,张改灵。被执行人,于福存。被执行人,李秋梅。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王玉秋、张秀玲、张秀存、张改灵、于福存、李秋梅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法执字第6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