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民催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百仁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百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催字第00015号申请人湖北百仁商贸有限公司。申报人宁德市开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北百仁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4020005127439578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汇票票面内容为:出票日期2015年4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10日,票面金额300000元,出票人湖北尚美乐卫浴有限公司,收款人襄阳市嘉驰物流有限公司,付款行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宁德市开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湖北百仁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熊文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