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法行指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办事处、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法行指字第19号李更献诉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办事处、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审查认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案可以由本院指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洛阳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