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长岭县太平山镇吴大屯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彬、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岭县太平山镇吴大屯村村民委员会,王铁辉,XX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95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长岭县太平山镇吴大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长岭县。法定代表人李汉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彬之子):王铁辉,男,1989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一审被告:XX,男,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上诉人长岭县太平山镇吴大屯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吴大屯村委会)与被上诉人王彬、一审被告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吴大屯村委会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大屯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汉锐、被上诉人王彬之子王铁辉(王彬二审期间死亡,依法变更其家庭成员、继承人王铁辉为当事人)、一审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彬一审诉称:2001年4月10日,吴大屯村委会以其有陈欠为由,收回其承包地4亩,抵顶欠款15374.91元,双方签订了以地抵债的还款协议书。该地被村委会流转给XX至今。以土地抵债的协议,是无效的。诉讼请求吴大屯村委会与XX从2016年开始,返还其原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吴大屯村委会在减去抵债份额后,赔偿2004年到2015年年末土地收益损失55680元。吴大屯村委会一审辩称:王彬说的事实都对,对要求返地的请求,其已经向当地政府领导请示,同意补偿相应的数量的土地,但不是原来的地块。对于王彬要求赔偿土地收益损失的请求,得向领导请示。XX一审辩称:王彬说的事实都对,村委会答辩也对,其承包地被村上用于建牧业小区,村上就用王彬被抽回的4亩地给其补偿,并且一直由其经营。其不同意返还原告这4亩土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截止2001年3月20日,王彬欠吴大屯委员会往来款15374.91元。2001年4月10日,王彬与吴大屯村委会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一、经双方协商,乙方欠村往来款15374.91元,乙方同意转出承包田0.4垧,等地,东甸子13垅;二、甲方负责给乙方承包田卖出,金额还乙方欠村往来款;三、乙方承包田卖出金额给所欠往来款交平为止,如果卖地款不够,剩余继续由乙方承担;四、乙方负责农业税、统筹款、出工等各项费用。2002年7月10日,王彬转出抽地订款15374.91元。后吴大屯村建设牧业小区,占用XX的耕地,又将抽回王彬的4亩耕地补偿给XX,XX耕种至今。庭审中,王彬与吴大屯村委会、XX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王彬2004年至2015年年末的土地收益损失为55680元。一审法院认为:吴大屯村委会将王彬的4亩承包地抽回抵顶欠款,又将该地补偿给XX,属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还债务行为,是无效的行为。故对王彬要求返还承包地经营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王彬主张4亩土地的收益损失,因得到到庭人员的一致认可,属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五十四条(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判决:一、长岭县太平山镇吴大屯村村民委员会、XX于2016年1月1日前返还原告王彬4亩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东甸子13垅地;二、长岭县太平山镇吴大屯村村民委员会赔偿王彬土地收益损失5568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给付。诉讼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长岭县太平山镇吴大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剩余800元,退还王彬。吴大屯村委会上诉称:王彬是主动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抵债协议的,现因土地收益比较高了,所以反悔。村委会用别的地块给王彬补偿,但王彬要求几倍的地块。2015年的收益损失现不知道多少,不同意赔偿。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王铁辉二审辩称:确实要补给其相同数量的地块,但土地质量不一样。坚持要回承包地及要求赔偿损失。请求维持原判。XX二审述称:不同意返还,要求继续耕种。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吴大屯村委会违法收回王铁辉(已故一审原告王彬之子)的承包地,依法应予返还。诉争承包地虽由吴大屯村委会另行发包给XX,但原承包人王彬要求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土地收益损失,因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无异议,二审期间吴大屯村委会虽主张调整,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期间,王彬病故,其继承人王铁辉依法参加诉讼,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将承包地及其收益损失返还给付王铁辉。本案中,吴大屯村委会与王彬签订协议形式上虽有用承包地收益抵定欠款的约定,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吴大屯村委系收回了该承包地,并予以另行发包,性质上属于发包人违法收回承包地。一审法院依据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债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长岭县太平山镇吴大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作霖审 判 员 刘祥芬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