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夏思军与李运才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思军,李运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332号原告:夏思军,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运才,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夏思军诉被告李运才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加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