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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舒春阳与赵旭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春阳,赵旭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348号申请执行人舒春阳,女,1959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旭金,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舒春阳与被执行人赵旭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调确字第42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由赵旭金于2014年5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舒春阳本金玖万元整(人民币:90000元);利息按国家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支付的时间计算从2011年11月6日至实际还清欠款日为止计算。权利人舒春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旭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舒春阳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43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