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管商初字第18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鞠海宁、徐建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鞠海宁,徐建峰,鞠海龙,鞠保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管商初字第1806-1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鞠海宁,居民。被告徐建峰,居民。被告鞠海龙,居民。被告鞠保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鞠海宁、徐建丰、鞠海龙、鞠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鞠海宁丈夫董征建所有的房产及院落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鞠海宁丈夫董征建所有的位于安丘市石埠子镇召忽街沿街房产一处(上下各四间,两层,共计八间)及院落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瑞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