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7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卢志贵与背马山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751-2号反诉原告卢志贵。委托代理人袁哲,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反诉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背马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背马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苏才新,背马山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雨,宜昌市夷陵区黄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卢志贵与反诉被告背马山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告卢志贵经本院通知后没有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怡人民陪审员 蔡宏海人民陪审员 刘明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