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中旗与马雷、王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旗,马雷,王韬,河南天宇肥业有限公司,李建花,河南荣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757号原告李中旗,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王治林,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亚辉,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雷,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王韬,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河南天宇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王韬。第三人李建花,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第三人河南荣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绿地之窗云峰座B座1917。法定代表人杨朝冬。本院受理原告李中旗诉被告马雷、王韬、河南天宇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建花、河南荣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中旗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马雷、王韬、河南天宇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6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为本案诉讼保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雷、王韬、河南天宇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6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冰泉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