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韩倩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韩倩,执行人常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303号申请人执行人韩倩。申请人执行人常某某。法定代理人韩倩,系常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宣利,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韩飞,该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54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来法院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温国堡村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温国堡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