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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行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与杨会兰、辛好元、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长城乡岸门村。法定代表人马生祯,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亮,系该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杨会兰。被执行人辛好元。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93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平,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国锋,系该中心副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会兰、辛好元、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凉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会兰、辛好元偿还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会兰、辛好元、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偿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案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现被执行人杨会兰、辛好元已履行完毕偿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