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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行初字第83号原告赵某某,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理人杨华(系原告母亲),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杨洪,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张福久,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朱晓宇审 判 员  陈莹莹代理审判员  姜林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丹 微信公众号“”